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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第一篇探討一種最弱意義上的國家是否能以一種不違反個人權利的方式從無政府狀態中產生,其結論是肯定的;第二篇探討國家是否能夠比上述的國家管更多的事情,其結論是否定的;第三篇則探討這種國家的魅力。 《無政府、 國家與烏托邦》導讀 當代英美政治哲學的發展,自羅爾斯(John Rawls)在一九七一年發表著名的《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一書之後,頗有春雷驚蟄、大地復甦之氣象。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相繼出現。諾齊克(Robert Nozick)在一九七四年發表的這本《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便是繼羅爾斯《正義論》之後,所出現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之一。 西方近代自由主義的發展,大致上以穆勒(John S. Mill)為界,可以區分為古典自由主義與現代自由主義。穆勒的自由主義,正好是二者之間過渡的橋樑。古典與現代自由主義的差異,主要在於對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前者主張政府祇應扮演一個「守夜人」的角色,不宜逾越消極性的功能;後者則認為政府不應侷限於消極的角色,而應積極地謀求社會正義之實現,特別是在財富的分配方面,不宜放任市場機能之自然運作,而應謀所以調節之道。儘管當代重要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彼此見解不盡一致,不過大致上分佈於上述兩個系譜之下。以諾齊克而言,他是古典自由主義這一系譜在當代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 當代屬於古典自由主義這一系譜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嚴守捍衛個人自由的觀點,對於現代自由主義之轉向平等(特別是財富平等)深致不滿。因此,為了表示與現代自由主義(liberalism)之區別,他們根據"liberty"的拉丁字源"libertas",另創"libertarianism"一字,代表他們的自由主義。在此一自由主義觀點之下,論述的主題集中在推究政府合法的功能究竟是什麼?他們基本上以一種徹底的激進方式,來回答此一問題。 如同上述,當代此一新古典自由主義運動,不滿於政府扮演積極介入財富重分配的角色,主張回歸市場機能的運作。其倡導人之中,頗多主張自由經濟的重鎮,諸如密塞斯(Ludwig von Mises)、海耶克(Friedrich A. Hayek)、弗利曼(Milton Friedman)以及羅斯巴(Murray Rothbard)諸人。他們強烈主張維護個人權利,特別是財產權與契約自由原則。由於認為財富重分配不啻強制某些人為其他人勞動,乃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因而加以拒斥。此一運動在二次大戰之後,於美國此一標榜自由立國的資本主義社會之中,獲得重大的伸展。其在現實政治上的展現,則是英國首相余契爾夫人(Margaret Thatcher)與美國總統雷根(Ronald Reagon),在一九八0年代的執政期間,達到了頂峰。 諾齊克這一本著作,基本上可以說是將此一以捍衛市場經濟為主調的運動,推向一個嚴格底哲學論證層次。諾齊克的論證系統,以個人權利(individual rights)為核心,逐次展開,而歸結於「最低限度的國家」(minimal state),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證成之理想的烏托邦架構。諾齊克在本書中的論證,分成三個部份。第一個部份是根據洛克式的(而非霍布斯式的)論證,指出國家的形成,溯自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中個人權利的維護,需由個人自己來執行,難免諸多不便。不過,他沒有遵循洛克契約論的模式,而以一種現代市場的觀點,來解釋國家的形成。他設想由個人自己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既有諸多不便,則必有提供保護權利服務的機構(protective associations)出現。這些保護機構彼此在市場中競爭的結果,最後可能祇賸下少數保護能力較佳的強勢機構(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s)。我們可以設想最後賸下兩個強勢機構,則可能的情況有三:一是這兩個保護機構彼此爭戰,則常常贏的一方逐漸將輸方的委託人吸走,使輸方終歸淘汰;二是這兩個保護機構分屬不同地理區域之強勢機構,則委託人將會移居自己委託之保護機構所在的區域之內,形成一個地理區域之內一個保護機構的情況;三是這兩個保護機構爭戰不已,而又相持不下。於是,他們同意設立一個仲裁者,並由此一仲裁者擁有最後決定權。如此一來,亦形成了一個唯一的強勢機構。要之,不論是上述的任何情況,最後都將形成在某一個地理區域中的人們,在一個裁判彼此爭執以保障個人權利的共同體系之下,國家之雛形於焉形成。 諾齊克此一國家形成之說明,使其將國家角色,定位在個人權利之保障。他雖然對無政府主義者主張個人有權管理自己,其權利不容侵犯深有同感,卻不認可無政府主義者所強調任何政府的存在,都是對個人權利之侵犯。他的最低限度國家,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義「守夜人國家」(nightwatchman state)的基線,將國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偷竊、詐欺,以及保障契約之履行等等。他認為此種最低限度的國家,為保障個人權利所必須,卻不會造成無政府主義者所擔心的侵犯個人權利之結果。不過,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國家(ultraminimal state),則將不可避免地造成對個人權利侵犯之後果。 諾齊克這本書的第二部份,主要在揭示他的「賦予權利理論」(entitlement theory),據以批判超越最低限度國家的各種觀點。這些觀點,基本上本乎要求財富重分配之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理念,主張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之規劃與實踐。諾齊克批評分配正義是一種模式的正義觀(a patterned conception of justice),而其賦予權利理論則是一種歷史的正義觀(a histor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模式的正義觀站在社會資源形成的結果處,完全不問這些資源是如何形成的(資源形成的歷史過程),即根據某一特定模式(諸如需要、才能、功績或平等分配等等),做為正義的衡準,據以討論資源應該如何分配始能符合正義原則。他認為探討資源應如何分配始合乎正義的問題,應該考量資源是怎樣形成的歷史過程,始為合理。根據此一歷史的正義觀,他的賦予權利理論包含三項原則:一、佔取原則(principle of acquisition of holdings),即對於無主物的佔取,來自我們的勞動力(屬於人身的一部份)對無主物的改良,使我們對該無主物取得獨占的所有權。例如對於無主荒地之開墾,因而取得獨占的土地所有權,即是一例。諾齊克的財產權觀點,基本上承襲自洛克,他在論佔取原則時亦特別提出「洛克的但書」(Lockean proviso)——即當一個人透過其勞動力而取得對無主物的所有權時,應以「足夠並且使其他的人與以往一樣好」(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為條件。換句話說,對無主物所有權的取得,因其排他性的獨占而使他人無法再行佔有,其合乎正義與否,繫乎他人是否與其未佔有時一樣好。如其排他性的獨占,卻能對所擁有之生產工具開發利用,使他人不但未蒙受損失,甚至因而獲益,亦即他人之情況與原基點相同甚或更佳,則此一佔取即合乎正義原則。二、轉移原則(principle of transfer of holdings),即資源之所有權的轉移,無論是交換或贈與,皆必須基於彼此自願的同意。三、矯正原則(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violations of the first two principles),如果對於所有物的佔取或轉移未依據上述二原則,即不合乎正義,而必須加以矯正,使其合乎此二原則。諾齊克認為他的賦予權利理論,充份考量資源形成的歷史過程,而非諸如羅爾斯及當代其他平等主義者(egalitarians)僅根據某一時間切面結果之原則(end-result principles or end-state principles),即據以論斷分配之正義。要之,根據賦予權利理論,批判羅爾斯及當代其他平等主義者分配正義之模式的正義觀,構成本書第二部份的主要內容。透過這些批判,諾齊克接續第一部份唯有最低限度國家才是道德上合法(morally legitimate)的論題,指出任何逾越最低限度的國家,皆無法在道德上被證成,並且無可避免地將侵犯了個人的權利。 諾齊克本書的第三部份,則在提出一個烏托邦的架構。諾齊克以他的最低限度國家為基本藍圖,描繪一個可以容許每一個人根據他自己所認定良善的生活觀,去追求他自己的烏托邦之烏托邦架構。就此而言,諾齊克所謂的烏托邦架構,可以說是一種後設的烏托邦(meta-utopia)。他強調要所有的人在某一種烏托邦社會中,快樂地實現生命,實為不太可能之事。原因在於,每個人良善的生活觀可能不同。因此所謂烏托邦應是一種追求各種烏托邦的架構(utopia is a framework for utopias),亦即任由人們自由地自願結合,嘗試尋求在一個理想的社群中,去實現他們自己良善的生活觀。於此,不容任何人將他自己的烏托邦觀點,強加諸他人之上。諾齊克認為在最低限度國家之中,我們是以不容侵犯的個人被看待。任何個人不會被他人以某種方式做為手段或工具,而是被視為擁有權利與尊嚴的個人。最低限度國家,容許我們個別地或與我們自己選擇的人們,在彼此皆為擁有同樣尊嚴的個人自願的協調合作之下,去選擇我們的生活,實現我們的價值目標。要之,他認為最低限度國家,才是一個真正理想的烏托邦架構。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諾齊克的最低限度國家,乃是一個尊重多元價值的自由國家。誠如庫克薩斯(C. Kukathas)與貝悌(P. Pettit)所指出:「自由主義可以視為對形塑現代世界之多元主義(pluralism)一項重要的哲學回應。在現代社會中,賦予宗教與道德價值多樣性,諸多善的觀點(conceptions of the good)競存,若干人對產生一種為所有人所接受之善的理論已經絕望。對此,自由主義的回應,在於倡導對不同生活方式儘可能地寬容。」自由主義此種尊重多元價值,強調自由國家之價值中立性(liberal neutrality of state)的基本論旨,並非祇是展現在諾齊克理想的烏托邦架構——最低限度國家之中而已。儘管在自由主義的論旨上頗多不同,然而就此一國家價值中立性之基本論旨而言,德渥金(R. Dworkin)、羅爾斯與諾齊克可以說頗為一致。德渥金認為政府應該以平等的關照與尊重(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對待每一個國民,然而如果政府本身有其價值偏好,即無法對價值觀點未必相同的國民,做到平等的關照與尊重。羅爾斯則為了體現在政治界域中對多元價值的尊重,在代表後期思想之《政治的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一書中,以「交疊的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概念為核心,對其正義理論進行重構。 做為當代自由主義的經典著作之一,諾齊克這本書所要捍衛的自由,誠如若干論者所指出,主要是個人擁有不容侵犯的財產權之自由。蓋諾齊克論證的基礎,既非功利主義者的「幸福」,亦非其他自由主義者的「自由」,而是絕對的財產權——對自己以及世界的事物之所有權。除非是在個人自願同意,或因侵犯他人權利而致個人權利受到剝奪的情況之下,否則此一所有權絕不容他人侵犯。同時,就諾齊克而言,個人的自由權利亦非由任何自由主義原則推導而來,而僅僅是此一對自我的所有權(right to selfownership)之歸結而已。這些論斷,基本上頗為中肯。正如本文一開始所指出,諾齊克的這一本著作,乃是對於當代捍衛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運動,提供一個嚴格底哲學論證體系。 諾齊克因此書而與羅爾斯齊名,兩人的觀點不同,而學術上批評討論的文章則歷久不歇。相較於羅爾斯一生論述,皆圍繞其《正義論》一書而言,諾齊克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一書,在其論述中難免稍顯孤兀。蓋在此書之後,諾齊克的三本後續著作《哲學解釋》(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 1981)、《生命之檢驗》(The Examined Life, 1989),以迄最近出版的《理性之性質》(The Nature of Rationality, 1993),除了第二本書對《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中的論題,做了若干討論之外,主要論題皆不在政治哲學,而是一般性的哲學論題,特別是知識論方面。在當代對知識證成理論的探究中,諾齊克是外在理論(externalism)具代表性的重要哲學家之一。 從一般的社會道德觀點,諾齊克此書中的論點,也許很多人未必贊同。不過,除非我們反對市場經濟,否則我們勢必要面對市場經濟的基底——私有財產制此一基本事實,而這正是諾齊克本書論證的中心。誠如吳爾夫(J. Wolff)所指出:「諾齊克不像羅爾斯,他在學院的政治哲學家中追隨者極少。然而,就實際政治角度而言,在大約最近的十年來,我們已經看到一種離開羅爾斯所捍衛之左翼的福利主義(left-wing welfarism)之趨勢。就此而言,諾齊克似乎更貼近當前這個時代的政治精神。」放眼當前,市場經濟正在世界各個角落展現空前的、無比的活力。顯然,我們不必盡然同意諾齊克的論點,卻無法忽視諾齊克此書在當今世界的重要性。 前言 個人擁有權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加諸於個人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們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如此的強有力和廣泛,以致引出了一個問題:即國家(及其官員)能做些什麼?「個人權利」留給「國家」多少活動空間?國家的性質,它的合法功能及證明國家為正當的理由,就構成本書的核心關懷。而一系列廣泛不同的論題亦將在本書的探討中涉及。 我們有關「國家」的主要結論是:一種「最小限度的國家」(a minimalstate)——即一種僅限於防止暴力、偷竊、欺騙和強制履行契約等有限功能的國家——是被證明為正當的(justified);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extensive state)都將因其侵犯到個人權利(不能被強迫去做某些事)而被證明為不正當。由此並可以得到兩個值得注意的啟示:國家不得使用其具強制力的機構來迫使一些公民幫助另一些公民;亦不得以同樣方式禁止人們追求自身的利益或自我保護。 儘管我說的只是不能用強制的方法達成上述目標,而人們自願這麼做卻是可以的;不過,還是會有很多人直覺地拒絕接受我們的結論,因為他們不願意相信任何對他人的需求和痛苦竟可以如此冷漠無情的看法。我可以理解這種反應,因為那也正是我最初考慮這些觀點時的反應。然而,基於各種考慮和論據,我雖不情願,但還是信服了人們常稱的所謂自由主義的觀點。本書中很少有我早期嫌惡自由主義時所考慮的證據,而是包含了很多我現在盡可能有力地提出的考慮和論據。因而,我可能在兩方面冒犯人們:一是在我闡述的觀點方面,另一是在我為支持這一觀點而提出的理由方面。 我早先嫌惡的態度並沒有在本書中表露出來,因為它現在已經消失了。隨看時間的過去,我漸漸習慣了這些觀點及其推論,現在我更經由這些觀點來觀察政治領域。(我是否該說這些觀點使我更能看清政治領域?)由於很多採取類似觀點的人是狹隘、頑固、並且自相矛盾地憎惡其它較自由的生活方式,使得我對這一理論(自由主義的觀點)的自然投合令我被劃入一個不怎麼好的派別。我不喜歡下面這個事實:大部分我所熟悉和尊敬的人們不同意我的觀點。我在這方面的遺憾,無疑大過那種通過強有力的證據來支持一個人們不喜歡、甚至嫌惡的觀點,從而使人們感到受刺激或吃驚的快樂——那種快樂不全然是值得贊美的。 我是以一種在認識論或形上學方面頗具當代哲學作品風格的形式進行寫作的;其中有精心推敲的論證、被未必存在的反例所反駁的命題、令人驚奇的論點、困難的問題、抽象的結構條件、尋找一種適用於一組特殊事例之理論的嘗試、使人吃驚的結論等等。雖然這有助於引起智識上的興趣和鼓舞(我希望),但有些人可能會覺得倫理學和政治哲學的真理是嚴肅且重要的,不能通過這樣一種「華而不實」的手段去獲取。然而,倫理學中的正當(correctness)在我們自然寫實的思考中可能無法被發現。 對大家所接受之觀點或原則的總結或解釋分析,不需要精心推敲的論證。而想要駁斥某些別的觀點,只需指出它們與讀者們希望接受的觀點相衝突就衍了。但是,一種與讀者們的意見不同的觀點,就不可能僅僅通過指出那個眾所接受的觀點與它相衝突而為自己提出論證。而是必須藉由相反的論據使那個眾所接受的觀點面臨智識上巨大的測試及考驗,細查其前提;並提出一系列甚至可使那個觀點的支持擁護者不安的可能情況。 即使不信服我的論證的讀者也應該發現,在堅持自己觀點的過程中,他已因而釐清並深化了自己的觀點。此外,我常認為,智識上的誠實要求我們至少在有些時候要特意去面對與我們的觀點相對立之強有力的論據。不這麼做的話,我們怎麼能使自己免於不斷的錯誤呢?我們只是要光明正大地提醒讀者:智識上的誠實有其危險性;初看起來令人覺得古怪、迷惑的論證,後來可能會變得令人信服,甚至變得自然且自明。只有閉目塞聽才會使一個人不受真理的吸引。 這本書也就是由具有這樣一些特點的特殊論證所構成,而在此我還想進一步指出後面要闡述的內容。由於我的論證始於對個人權利的強烈主張,所以我認真地考慮了無政府主義者的下述主張——國家在堅持其使用武力的獨佔權和保護領土內所有人的過程中,必然會侵犯到個人的權利,因而在本質上是不道德的。我反對這一主張,並證明:即使沒有人有意圖或試著去創造國家,一個國家亦將經由一種不必侵犯任何個人權利的方式,從無政府狀態(就像洛克[John Locke]所提出的自然狀態)中產生。對第一部中這一中心論證的探討,導致許多不同的論題,這些論題包括:為什麼道德觀點還涉及到對行為的邊際限制(side constraints),而不僅僅是目標導向;對動物的態度;為什麼把複雜類型解釋為是無意中自然產生且是令人滿意的;有些行為為什麼仍然受到禁止,而並不因為其受害者將得到賠償而被允許;懲罰的制止理論的不成立;有關禁止危險行為的問題;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的所謂「公平原則」;先發制人的攻擊;預防性的拘留,等等。所有這些論題都導致對國家和無政府的本質及其道德正當性的探討。 第一部證明最小限度的國家,第二部論述沒有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能被證明為正當。在這一過程中,我論證了各種不同的、旨在證明一個功能更多的國家為正當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為反駁這種認為國家將通過在其公民中完成或產生分配的正義而得到證明的主張,我發展出一種不須要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的正義理論(即權利理論[the entitlement theory])。我用這一理論來剖析和批評其它功能更多國家的分配正義理論,尤其是最近約翰.羅斯(John Rawls)的著名理論。我也批評了其它一些人們可能認為能證明某種功能更多國家為正當的理由,包括平等、嫉妒、工人自治、馬克思主義的剝削理論。(覺得第一部困難的讀者,將發現第二部容易些,而第八章又比第七章容易些。)第二部將以「一個功能更多的國家是如何產生的」這個假設性敘述做為結束,這個過程的設計旨在說明這樣一種國家是相當缺乏吸引力的。然而,即使最小限度的國家是唯一可被證明為正當的國家,它仍可能顯得蒼白無力和令人乏味,而不能夠振奮人心,或者提示一個值得為之奮鬥的目標。因此,我轉向考察那種有顯著振奮作用的社會思想傳統——烏托邦理論,並證明能從這一傳統中被挽救出來的,正是最小限度國家的結構。這一論證涉及到對形成一個社會的不同方式的比較,涉及到設計手段和過濾手段,以及對應用一種數理經濟學家所稱的經濟內核概念的模式的描述。 我強調我的結論與大多數讀者的信念相異,這可能會誤導人們認為這本書是某種政治性的著作。然而它不是這種著作,而是一種哲學的探討——探討我們在考慮個人權利與國家時,所產生且相互關連的許多本身極具吸引力的問題。「探討」這個詞用在這裏是很恰當的。有一種哲學著述觀主張作者應當通盤思考他所提出觀點的所有細節及其困難,修飾和琢磨自己的觀點,使之以一種完善、全面和精緻的整體形式呈現給世界。我的哲學觀不是這樣。無論如何,我相信,一種並非十分完善的著作,一種包含有未完成的觀點、推測、開放性的問題、難題、提示、邊際聯繫,和論證的主要脈絡一樣,在我們智識生活中也應該有其地位和功能。有關各種主題並非定論的那些看法,也應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的確,一般撰寫哲學著作的態度使我感到困惑。彷彿這些哲學著作便是其所探討主題的絕對定論一樣。然而,謝天謝地!並非每個哲學家都認為他最後發現了真理,並已圍繞著那個真理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堡壘。我們實際上都比那種想法要謙虛得多。而理所當然的是,一個哲學家在長期艱苦地思考過他提出的觀點之後,對這一觀點的弱點——亦即那些也許太脆弱而承受不住深刻有力的智識考察的地方;那些這一觀點可能由此開始崩潰解體的地方;以及令他感到不安的未經詳細探究的假設——自然是較有概念的。 有一種哲學活動,令人覺得像是把一堆事實強行納入某種特殊形狀的固定範疇中。所有這些事實都在這兒,它們必須相互協調,你連推帶擠地把材料強行壓入這種嚴格固定的範圍,但這邊壓進去了,那邊又鼓出來,你轉來轉去,擠壓那露出來的部分,但還是顧此失彼。所以你就把事實突出框架的部分剪裁掉,以便使它們互相協調。你進行這種擠壓工作,直到最後幾乎一切事實都多少勉強地被塞進這一框架之內,而那沒有進入的則是因為它離得太遠而未被注意到。(當然,這些工作並不都是那麼粗魯生硬,也包含一些巧言哄騙的優雅動作。)很快地,你發現了一個看來非常協調、適合的角度,並且在別的事實也引人注目地凌駕你之前迅速地按了快門。然後,再回到暗房裏按上面的範疇結構修補破綻。最後一件事,就是發表這張準確說明「事實是什麼」的照片,並指出這些事實不可能適用於任何其它的範疇。 沒有哪個哲學家會說:「我是從彼端開始,在此端結束的;從彼到此這一段是我著作中的主要弱點。特別是這一段,是我在這一過程中最值得注意的扭曲、牽強附會、削足適履和曲解可能發生之處,且不必說那些被捨棄和忽略、以及所有有意迴避不談的事實了。」 我想,哲學家對他們在自己的觀點中認知到的弱點保持沉默,並不只是一個哲學上的誠實或正直的問題——雖然在自覺上,它的確是、或至少會變成這種問題。這種緘默跟哲學家形成其觀點的目的有關。為什麼他們力圖把一切事物都納入一個固定的範疇呢?為什麼不用另一個範疇,或更基本地說,讓那些事實保持其本來面目呢?把一切事物都納入一個範疇對我們有什麼幫助?我們為何會想這樣做?(我們要用它保護什麼?)我希望自己在將來的著作中,仍然對這些深刻(和令人震撼)的問題保持關注。 然而,我在此談及這些問題的理由,並不是因為我覺得這些問題屬於本書而與其它哲學作品較無關。我認為我在本書中所說的是正確的。我並不想收回我的觀點,而寧願把所有這些觀點——我的懷疑、焦慮和不確定,連同我的信念、信心和論證——都交給讀者。 在我的論證、假設等等中,使我感到吃緊的特殊之處,我都試圖做出解釋,或至少使讀者注意到是什麼使我不安。我也可以預先說出一些一般常見的理論上的焦慮。本書並不提出一種精確的關於個人權利之道德基礎的理論,也不包含對報復的懲罰理論的精確陳述和證明;本書也不是對它提出之分配正義的三個原則理論的精確陳述。我在書中的許多陳述,都植基於或使用了我相信這些理論若要成立就必須具有的一般特徵。我願在將來再論述這些題目。而如果我這樣做了,其結論無疑又會和我現在所想的有些不同,這將需要對樹立在此的上層結構(superstructure)做某些修正。預期我將令人滿意地完成這些基本工作是不明智的,而我在完成這些基本工作之前也將保持緘默。或許本書的嘗試能激起他人的興趣並給予我幫助。
●目錄
《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導讀 何信全 前言 致謝 第一部 自然狀態理論,或如何自然而然地追溯出一個國家 第一章 為什麼要探討自然狀態理論? 政治哲學 解釋性政治理論 第二章 自然狀態 保護性社團 支配的保護性社團 「看不見的手」的解釋 支配的保護性社團是一個國家嗎? 第三章 道德限制與國家 最小限度的國家與超小限度的國家 道德限制與道德目標 為什麼是邊際限制? 自由主義限制 限制與動物 體驗機 道德理論的難於確定 限制的根據是什麼? 個人主義的無政府主義者 第四章 禁止、賠償與冒險 獨立者與支配性保護機構 禁止與賠償 為何要禁止? 懲罰的報復理論與制止理論 交換利益的劃分 恐懼與禁止 為什麼不一律禁止? 冒險 賠償原則 生產性交換 第五章 國家 禁止個人私自強行正義 「公平原則」 程序的權利 支配性機構可以如何行動? 事實上的獨佔權 保護其他的人 國家 對於國家「看不見的手」的解釋 第六章 對國家的論證的進一步探討 停止這一過程? 先發制人的攻擊 在這一過程中的行為 正當性 所有人懲罰的權利 預防性限制 第二部 超越最小限度的國家? 第七章 分配的正義 第一節 權利理論 歷史原則與目的-結果原則 模式化 自由如何攪亂模式 斯恩的論證 再分配與所有權 洛克的獲取理論 洛克的條件 第二節 羅爾斯的理論 社會合作 合作的條件與差別原則 原初狀態與目的-結果原則 總體與個體 自然資質與任意性 肯定的論據 否定的論據 集體的資產 第八章 平等、嫉妒、剝削及其它 平等 機會平等 自尊與嫉妒 有意義的工作 工人自治 馬克思主義中的剝削 自願的交換 慈善 對影響你的事情的發言權 非中立的國家 再分配如何進行? 第九章 民主化 一致性與平行的例證 功能更多國家的引出 假設的歷史 第三部 烏托邦 第十章 一種用於烏托邦的架構 模式 投向我們的現實世界的模式 架構 設計手段與過濾手段 作為烏托邦共同基礎的架構 共同體與國家 發生改變的共同體 全面控制的共同體 烏托邦的手段與目的 烏托邦產生什麼結果? 烏托邦與最小限度的國家
●譯者簡介
王建凱 1970年生,台大政治系暨政治學研究所畢業。 頁數: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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