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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消費關係與消保責任
作者:
林永汀
分類:
軍政•法律
/
法律
叢書系列:
出版社:
永然文化
出版日期:1995/10/1
ISBN:9578999879
書籍編號:bk0002891
定價:
400
元
優惠價:
79
折
316
元
書價若有異動,以出版社實際定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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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消費關係與消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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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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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論者咸謂消保法施行後對於房地產業界影響最重者, 為定型化契約與廣告,惟並不以此二者為限,舉凡案件管 轄權責劃分、消保法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係及區別、消費 訴訟的進行....等都是,而這些問題均是消費者、企業經 營者、消保團體、消保行政組織、消保法庭勢必遭遇的嚴 酷考驗。
■ 自序
消保法的立法目的,當然迴異於公平交易法,稽諸兩個法案的第一條規定綦明。蓋依消 保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其立法目的係在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 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及逕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唯一的、直接的立法考量;至於公平交易 法第一條前段規定之立法目的則在於「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 濟之安定與繁榮」,其直接的立法考量係建立企業間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與維護交易市場秩 序,並因此而達到經濟安定與繁榮後,其次才實現保障消費者利益的目標。 從消保法與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說明可知,公平交易法當然也保護消費者利益,只不 過其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若消保法那麼的全面而直接罷了;可是,消保法的不確定概念並不遜 於公平交易法,其中又以「定型化契約」規範為甚,實際執法時非無困惑;加上消保法若干 衝擊傳統法律規範者,亦復不少,例如消費資訊(廣告)的效力、產品瑕疵責任、消費爭議 處理、消費訴訟....等,因此而增添,執法時的變性或伸張性,尤其不能不顧。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正義實現,是消保法的宗旨,但也不能不顧及企業經營者的合法 經營權益,此及維持法律安定性所使然,亦是所應然。論者咸謂消保法施行後對於房地產業 界影響最嚴重者,厥為「定型化契約」與「廣告」兩項規定,誠乃的論,惟並不以此二者為 限。舉凡案件管轄權責劃分、消保法與其他法律的適用關係及區別、消費訴訟的進行....等 ,都是隨手可得的例子,而這些問題都是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消保團體、消保行政組織、 消保法庭勢必遭遇的嚴酷考驗。 尤其,消保法及其施行細則將不動產列入規範(適用)對象,激起無數檢討與評論,不 待贅言;重要的是,消保法的公布施行,由於其條款內容充滿不確定性與爭議性,在令人雀 躍的萬千期盼下,是否淪為聊勝於無的地步?
【目錄】
第一章 消保法基礎概念 一、消保法是不是「消費者的憲法」 二、消保法的特別法性質 三、消保法的行政法性質 四、消保法的普通法地位 五、消保法構成單獨的請求權基礎 六、童叟無欺的透明化交易真諦 七、消費者也有充實消費資訊的義務 八、政府未善盡充實消費資訊義務的國家賠償責任 九、不動產是消保法規範的商品 十、不動產是「商品」的法律適用困擾 十一、「服務」也是消保法規範的對象 十二、「服務」列為消保法規範對象的困擾 第二章 消費與消費關係 一、消保法不是「萬能法寶」 二、消費的定義及其存在 三、購屋消費問題的發生 四、消保法是規範身分關係的法律 五、認定消費者身分的依據 六、認定消費者身分的疑義 七、沒有契約關係的第三人也可能是消費者 八、企業經營者的定義真諦 九、企業經營者不以繳納營所稅或營業稅為限 十、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的「非黑即白」關係 第三章 房地產的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一、免付費接受購屋諮詢服務的消費者 二、房地產仲介的仲介服務消費關係 三、中古成屋買賣的消費關係 四、建商有沒有可能是消費者 五、最終買受者不見得就是消費者 六、出售祖產土地是不是成立消費關係 七、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的服務提供人 八、仲介業者與代銷業者是經銷還是服務提供 九、營業用房屋買受人是不是消費者 十、投資型購屋人的買進售出消費關係 十一、轉售房地產是不是企業經營者 十二、投標購買法拍房屋的消費關係 十三、合建地主就分得房屋算不算是消費者 十四、合建地主就建商使用建材算不算是消費者 十五、合建地主出售分得房屋算不算企業經營者 十六、合建建商就取得之土地產權算不算消費者 第四章 無過失責任概念 一、商品製造人無過失責任的立法原由 二、絕對無過失責任?還是相對無過失責任? 三、「商品製造人無過失責任」的學說上質疑 四、「商品製造人無過失責任」的真義 五、企業經營者證明無過失者之減輕賠償責任 六、消保法第七條所稱「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為何 七、哪些人應依消保法第七條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連帶賠償責任之意義及其請求權之行使 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的過失推定責任 十、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之無過失責任 十一、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的意義 十二、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的無過失責任 十三、消保法規定的企業經營者四種責任類型 十四、企業經營者負擔無過失責任的四項要件 十五、商品製造人只負侵權責任?還是兼負契約責任? 十六、商品回收與服務停止的義務規定 十七、商品回收與服務停止義務的真義與折衝 第五章 產地產消費無過失責任 一、契約法律關係的突破性擴張適用 二、契約關係外之人請求無過失賠償責任真義 三、消費者與第三人的身分界定區隔 四、房地產消費關係中的「第三人」 五、不動產消費適用無過失責任制度的檢討 六、房地產商品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認定 七、房地產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舉證 八、不當使用與安全上危險的關聯與認定 九、服務提供人的無過失責任檢討 十、無償提供購屋諮詢服務者的責任檢討 十一、房地產消費關係應負無過失責任之人 十二、房地產消費關係應負推定過失或過失責任之人 十三、無過失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的危險 十四、房地產消費關係的損害賠償責任人與請求權人 十五、預售房屋代銷業應負哪一種責任 十六、買斷投資型購屋者售出房屋應負哪一種責任 十七、中古成屋買賣的賣方應負哪一種責任 十八、盤買整批房屋逐一分售者應負哪一種責任 十九、盤買未完工房屋續建的商品製造人責任 二十、工業住宅的設計建造者無過失責任 廿一、工業住宅的改裝隔間出售者無過失責任 廿二、建材經銷商、零售商應負哪一種責任 廿三、建材進口商商負哪一種責任 廿四、房地產銷售、管理、制度等服務引進者的責任 廿五、房屋回收與房地產交易服務停止的事實障礙 第六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一、消費者保護團體是消保法的創舉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的法人地位設立要件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實質效應 四、消費者保護團體的基本任務 五、透過消費者保護團體處理消費爭議的程序利益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未盡全力處理消費爭議的責任 七、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商品或服務之檢驗 八、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及其責任 九、消費者保護團體不實檢驗而受害之賠償途徑 十、消費者保護團體無賠償責任規定之實務缺憾 十一、消費者意見調查歸納及立法行政措施諮詢 十二、政府及主管機關對於消費者保護團體之協助獎助 十三、消保法第卅一條「政府」及第卅二條「主管機關」定義 十四、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廿九條「正當理由」定義 十五、政府及主管機關拒絕協助獎助時的處理 十六、建築業者是否可以籌組消費者保護團體 第七章 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 一、消費者保護行政組織的四個機關 二、行政院所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職掌 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不是消保行政的實際執行者 四、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組織及設立 五、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成立是否真有時代意義 六、消費者保護官之設置及其職掌 七、消費者保護官的任用資格 八、消費者保護官的角色功能發揮 九、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其分中心的設置 十、消費者服務中心是保護消費者的第一線單位 十一、中央各部會無消費者服務中心而受理案件之處理 十二、消費者服務中心的職掌及服務內容 十三、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設置 十四、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與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十五、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機能 第八章 行政監督 一、行政監督原則上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實施 二、中央或省政府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權 三、廣義的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 四、行政監督之調查權行使時機 五、行政監督之調查權法定行使方式 六、企業經營者是否可以拒絕接受調查 七、調查完成後公開調查結果的程序 八、調查完成後的改善、回收及銷燬處置 九、調查錯誤而仍公開調查結果的法律上責任 十、調查程序中關於可為證據之物的扣押 十一、扣押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的疑義 十二、調查程序辦理檢驗工作的實施 十三、行政監督的「緊急處分權」 第九章 行政罰則 一、消保法規定的行政罰則種類 二、違反消保法的刑責及其他較重處罰法律的適用 三、違反消費資訊規範的處罰 四、拒絕、規避或阻撓調查的處罰 五、違反限期改善、回收、銷燬及其他命令的處罰 六、消保法對於「廠商良心條款」施予處罰的商榷 七、消保法第五十八條是對違反命令者施予的處罰 八、「緊急處分權」實施之外的處罰 九、消保法第五十八條與第五十九條的適用差別 十、停業與歇業處分是消保法的「帝王條款」 十一、停業與歇業處分之報請者與核准者的疑義 十二、罰鍰的處罰機關及強制執行規定 第十章 房地產消費的行政督 一、建築法的建築管理行政監督 二、房屋建造過程中的工程勘驗 三、房屋建造完成後的使用管理 四、危險建築物的拆除管理 五、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與建築管理行政監督之比較 六、商品調查檢驗與建築物勘驗查驗 七、房地產商品或服務的檢驗工作與實施 八、主管機關可隨時進行調查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九、公開調查結果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十、回收房地產與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的適用 十一、強化建築管理行政監督確保房地產消費品質 十二、消保法施行後同一行為遭到數個處罰的問題 十三、消保法施行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芻議 十四、消保法生效、不溯既往與預售屋之適用 附錄: 一、消費者保護法 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三、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四、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五、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 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織規程
■ 作者簡介
林永汀 東吳大學法律系法學組七十年畢業,篤信「法律祗祇保護知道法律的人」 ,堅守法律的實用與理論必須兼容並蓄。 經歷: 永然契約顧問中心經理 永然法律事務所法務組長、專門委員、研展部副主任。 房地產專文散見:法律與你、房屋市場、住宅情報、太聯不動產市場 週報、移民與投資、大同雜誌、土地事務月刊、自由時報、臺灣時報 、經濟日報、租售報導、現代地政、錢雜誌、尚品雜誌、基泰之友、 建築家....等雜誌。不動產論文散見:司法周刊、法務通訊、軍法專 刊、法律評論等雜誌。 曾任多家企管顧問公司、建設公司及大學推廣教育中心房地產法律講 座;不動產相關機構房地產法律專案研究主持人。 現職: 中聯兩岸房地產投資諮詢中心負責人 永汀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發行人 中國房地產研究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頁數:3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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