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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法:AI如何改寫內容產業:從訓練資料、生成內容到數位分身,內容產業必須知道的權利新秩序
作者:
林發立
分類:
軍政•法律
/
法律
叢書系列:NEXT系列
出版社:
時報
出版日期:2026/10/6
ISBN:9786264740289
書籍編號:kk0612773
頁數:272
定價:
520
元
優惠價: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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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元
書價若有異動,以出版社實際定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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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法:AI如何改寫內容產業:從訓練資料、生成內容到數位分身,內容產業必須知道的權利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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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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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法:AI如何改寫內容產業:從訓練資料、生成內容到數位分身,內容產業必須知道的權利新秩序 從一鍵生成、訓練資料到數位分身,寫給影視、音樂、出版、廣告與創作者的AI娛樂法指南。看懂誰有權利、能否商用、如何降低侵權風險,以及內容產業正在形成的下一套交易規則。 AI 不只是新的創作工具,它正在改寫整個內容產業的秩序。 一個模型為什麼會寫、會畫、會唱、會生成影片?它訓練時到底使用了誰的作品?AI 生成內容能不能享有著作權?創作者、平台與內容公司之間,權利到底歸誰?當聲音、臉孔、角色與表演都能被製作成數位分身,娛樂法又該如何回應? 本書從娛樂法與內容產業出發,沿著「訓練端」與「產出端」兩條主線,系統拆解生成式 AI 帶來的著作權與產業秩序問題。 訓練端,處理 AI 如何取得能力、訓練資料是否合法、資料探勘與合理使用如何判斷。從藝術家風格爭議、AI 圖像生成、資料探勘前史,到美國、歐洲、日本與台灣正在形成中的政策與判決,本書說明 AI 訓練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創作者、平台與內容產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 產出端,處理 AI 生成內容是否受保護、權利歸屬如何認定、衍生著作如何評價,以及內容產業如何面對平台條款、授權、上架、跨境交易與風險控制。當內容可以被更快、更便宜、更大量地生成,真正稀缺的將不只是創意與速度,而是乾淨、可交易、可授權的權利秩序。 從 ChatGPT、Midjourney、AI 圖像、AI 聲音,到數位分身與表演者保護,本書帶讀者看懂:生成式 AI 時代,內容產業如何重新洗牌。 「在 AI 時代,速度不再是唯一的競爭力,乾淨的權利鏈才是內容產業最值錢的護城河!」 華文市場第一本從「娛樂法」現場出發的 AI 版權實戰指南:擺脫生硬法條與純工具書框架,以影視、音樂、出版、設計、藝人經紀等內容現場為本,全面拆解生成式 AI 的商業與法律秩序。 獨家「訓練端/產出端」雙主線架構:系統化解析「AI 如何學會創作(訓練資料合法性)」與「生成內容如何安全商用(版權歸屬與衍生著作)」。 直擊「聲音、肖像、數位分身」最新法律前沿:從作品保護延伸至表演者保護、人格權與數位身分控制,全面防範風格被抄襲、聲音被盜用的產業焦慮。 星級黃金推薦陣容跨界力挺:橫跨流行音樂、金鐘名導、電影監製、產官學高層全力背書,話題度與權威感兼具。 ◆ 齊聲掛名力挺(依筆畫排序) 吳青峰|音樂人 李 烈|電影監製、製片人、演員 黃韻玲|音樂製作人、綠光創藝董事總經理 王 師|牽猴子共同創辦人、監製 雷光夏|電影配樂創作者、《聲紡讀書部》製作主持人 ◆ 跨界重磅專文推薦 李芃君|臺灣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NMEA)理事長、台灣大哥大新媒體副總經理 馮勃翰|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月球背面的經濟學》製作主持人 王小棣|台灣電影、電視劇編劇、導演 呂正華|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曾任數發部數位產業署署長、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推薦序 擁抱AI,探索內容產業新秩序|李芃君 推薦序 重新定義價值的美麗新世界|馮勃翰 推薦序 AI時代下的兩種戰戰兢兢|王小棣 推薦序 在演算與靈魂交會的十字路口|呂正華 序 野蠻生長中的秩序 第一部 生成式AI的衝擊 第一章 AI先改寫的,是內容產業的生產方式 一、內容產業原本就是手工業 二、AI先改寫了什麼? 三、法律怎麼走還未定,市場已經先跑了 四、編劇和演員的不安,並不是抽象的科技焦慮 五、以前的學習和臨摹不易量產,AI完全不是這樣 六、既吸收前人的成果,卻也可能成為AI的訓練資料 七、真正被改寫的是什麼? 八、一起探索隨著AI開展的世界 第二章 訓練端與產出端:生成式AI著作權問題的兩條主線 一、先有方便,還是先有恐慌 二、訓練端爭議,不只是學了什麼,而是憑什麼這樣學 三、產出端爭議,不只是AI做了什麼,而是這些產出算什麼 四、享受到好處的人,也更為不安 五、核心思辨:智權系統本質與智財托拉斯 六、小結 第二部 AI訓練:對內容提供者的影響 第三章 「我的風格到處都是!」生成式AI爭議 一、爭議核心:風格可以被大量複製 二、安德森案為什麼會變成代表性案件? 三、法院在案件過程中的爭執點整理 四、被告到底有沒有看過、學過原告作品? 五、如果被告不承認,原告怎麼辦? 六、為何不是一句「風格不受保護」就把案件全部結束? 七、模型學習究竟是否應取得授權? 八、歐洲後發登場,AI著作權難題更加浮現 九、日本反覆檢視AI與著作權界線 十、白宮國家政策態度:語氣溫和,但立場已相當清楚 十一、小結 第四章 從資料探勘到機器學習:生成式AI前史 一、什麼叫做資料探勘? 二、資料探勘的時代背景:為什麼法律願意放寬? 三、資料探勘在各國的立法路徑:美國、日本、台灣 四、2023年的日本爭議:舊制度語言的不足 五、美國AI案例中關於「資料探勘中立性」的抗辯 六、AI機器學習與資料探勘,最大的不同是什麼? 七、可能的未來 八、小結 第五章 訓練材料的合法性:共識、爭議及可能的未來 一、法院正在形成的,不是全面豁免,而是新的分界線 二、Bartz v. Anthropic:法院開始把「訓練」與「材料來源」分開看 三、Kadrey v. Meta:Meta雖然勝訴,但法院刻意限縮判決範圍 四、不合法及爭議材料問題,逐漸在個案形成具體紅線 五、白宮政策方有清楚想法,最後等待的是國會立法 六、舉證責任與證明技術,會是下一輪真正的主戰場 七、訓練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利用? 八、與創作者一起前行,可能比繼續賭訴訟更便宜 第三部 AI產出的利用 第六章 AI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 一、前傳:他先用 AI 來申請專利 二、問題的核心:排他性與有限性 三、一道防線:人的創作 四、台灣文化部指引:不是問能不能用AI,而是問人的創作在哪裡 五、技術發展與著作權拔河,早在攝影術發明時代就已開始 六、中國案例走得快,但真的是終局答案? 七、一鍵生成式AI APP也能主張著作權嗎? 八、台灣司法機關對一鍵生成APP的不起訴處分 九、後製不是萬靈丹:有後製,不等於就有著作權 十、AI生成內容算不算著作?台灣司法首度給出具體判斷 十一、司法不是否定AI創作,而是劃出「最低創作性」底線 十二、小結 第七章 AI產出物的權利歸屬 一、核心問題:著作人是誰,權利就從哪裡開始分配 二、AI 可以成為著作人嗎? 三、美國塔勒案:把AI列為作者,法院沒有接受 四、台灣的方向:一鍵生成式AI,使用者通常不能成為著作人 五、工具說:AI只是工具,但法律還要再往下問一步 六、美國著作權局的態度:可以用AI,但作者仍然要回到人 七、誰可能被認為是著作人? 八、台灣著作權法:著作人還會受到約定與法律規則影響 九、在使用AI協助創作時,盡量取得完整的著作權 十、小結 第八章 AI產出與衍生著作的保護問題 一、基本結構:衍生著作保護的是新投入的創作 二、衍生著作的困難:如果利用原著本身不合法 三、台灣法的方向,現在已經走得更明確 四、衍生著作判決為什麼對AI場景特別重要? 五、如果前一層不是受保護著作,後一層就未必是衍生著作 六、小結 第四部 內容產業與AI 第九章 對產業型態的衝擊:除了降低成本,也要注意風險控制 1 一、AI先改變的,的確是成本 二、滲透率快速上升,代表AI已不是實驗工具 三、AI不是只讓內容變便宜,也會激化產業內部對立 四、一部作品真正成功之後,風險才剛開始 五、AI進來之後,這條風險鏈只會更緊 六、更瑣碎、更長的權利鏈 七、內容產業應注意權利收攏 八、權利擔保機制,不應只是條款,而是管理日常 九、小結 第十章 AI如何改寫內容產業 一、內容產業的生產模式變了,原有法制也面臨挑戰 二、訓練端與產出端,是產業一體的兩面 三、AI 先讓內容變便宜,但真正被改寫的是工作、報酬與投資回收 四、AI 不只改變製作,也改變行銷、分發與受眾 五、作品成功之後,風險才剛開始 六、真正值錢的內容,須包含乾淨的權利鏈 七、小結 第五部 娛樂法的延伸 第十一章 聲音、臉孔、角色與數位分身 一、這不是單純的著作權問題 二、台灣法下的起點:肖像權已相對穩固,聲音權則仍在形成 三、聲音為什麼特別棘手:它既像人格,又像資產 四、2024年之後,聲音保護已經不是抽象討論 五、美國案例先行:法院如何面對AI聲音與人格利益衝突 六、中國法院已開始正面承認 AI 可識別聲音的人格權保護 七、美國州法與政策推進:在案例與市場壓力下,數位分身法制開始成形 八、英國與更廣泛的政策:數位分身已成正式法政策語言 九、台灣的在地場景:電影、音樂、動畫續作已經碰到這個問題 十、條款與風險控管 十一、結語:法律保護的對象,已從作品延伸到「可被辨識的人」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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