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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致勝要訣
作者:
何邦超
分類:
軍政•法律
/
法律
叢書系列:
出版社:
永然文化
出版日期:1998/2/1
ISBN:9579584826
書籍編號:bk0003103
定價:
350
元
優惠價: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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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元
書價若有異動,以出版社實際定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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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官司致勝要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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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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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民事官司 所謂民事官司,就是民事訴訟的俗稱。它是指凡有關人與人民事私權的處理程序。簡略的說,包括: (一)就對立的當事人間的民事私權紛爭,經起訴適用法律,予以裁定或判決解決的法律程序,如一般請求給付貨款、票款、消費借貸款、拆屋還地、遷讓房屋、分割共有物,判決履行同居、離婚,及請求確認所有權、繼承權及各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等民事訴訟審判程序。其當事人,起訴者稱為原告,被訴者稱為被告,不服上而訴者稱上訴人,對造即為被上訴人,代理訴訟者,則稱為訴訟代理人,一般均以律師為之,我國並不禁止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法院得以裁定禁止,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可以參照。 (二)就不須依一般訴訟程序起訴、辯論、判決,而僅須以簡易、迅速處理,而為裁定之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死亡宣告、宣告禁治產、拋棄繼承、收養認可、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等民事非訴審理程序。其當事人,有相對人者,聲請者稱聲請人,對方則稱相對人,無相對人者,則稱聲請者為聲請人;不服裁定者,稱抗告人,有對方者,則稱相對人。 (三)就上開兩種程序之強制執行,即藉以實現私權的審理程序,包括查封、拍賣、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強制管理等程序,其審理法院則依強制執行法以裁定或處分或命令為之,其當事人則稱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聲請(明)人即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或債務人,不服裁定者,則稱抗告人,有對方者,則稱相對人。
■ 自序
民事官司(民事訴訟)為解決人民私權紛爭的民事訴訟程序,而我國民事訴訟法採當事 人進行主義,民眾往往不諳民事官司的性質與程序,甚至不瞭解法院的組織與功能,亦不知 如何於打民事官司時,進行攻擊防禦,致遭敗訴判決,而權益受損。如此因不諳民事官司的 法律程序及其他應適用的實體法,民眾很容易因此錯認司法的公正性,而扭曲了司法及法律 的正義形象。
【目錄】
一、民事官司與民事法院 認識民事官司與民事法院 非民事官司,民事法院不受理 不要打錯官司 鑑界之訴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 二、法院管轄 打錯官司告錯狀 三、訴訟要件 打民事官司應注意哪些訴訟要件? 四、證據 證人作證的義務與權利 鑑定人的權能、權利與義務 私文書的證據力 公文書的證據力 五、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 自己需用借用物可否收回? 借錢不還怎麼辦? 六、車禍的法律責任 汽車追撞怎麼辦? 靠行司機出車禍,車行有無民事責任? 七、出版 如何應付出版權的侵害? 八、委任與代理 代理權與處理權授與的區別 九、經理人及代辦商 公司經理人可否設定抵押權? 委託人與代辦商 十、行紀 行紀人的契約責任 十一、夫妻聯合財產 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 十二、破產和解與破產程序 債權人於破產程應注意的事項 附錄 一、司法院與各級法院院址及電話號碼參考表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新店、瑞芳簡易庭簡介 三、臺北律師公會對簡易庭、普通庭有關資料 四、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五、民事訴訟費用法 六、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徵收額數表 七、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表 八、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九、法庭錄音辦法 十、法庭旁聽規則 十一、法院使用錄影實施要點 十二、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十三、法院辦理民事調解暨簡易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十四、民事訴訟須知 十五、家事事件處理辦法 十六、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十七、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十八、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十九、丙函件郵資資費參考書 二十、非訟事件法 二十一、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二十二、台灣各地方法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二十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受理聲請事件須知 二十四、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二十五、強制執行須知 二十六、查封拍賣須知 二十七、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 二十八、公證法 二十九、公證法施行細則
■ 作者簡介
何邦超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系畢業 司法官訓練所第二十一期結業 經歷:前台灣雲林、彰化、新竹地法院法官(推事) 前律師法律(法律與你)雜誌社社長、發行人 前永然法律事務所律師暨副所長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 何邦超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著作:不動產仲介法律實務 不動產民事官司致勝要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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