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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顏慶章 台大法律系畢業、台大及美國密西根大學法學碩士。現任財政部稅制委員會執行秘書。著有「反傾銷法與關務政策」、「中美經貿談判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等。
●目錄
自序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緣起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發展 .我國參與的經過與評析 .關稅預領域的辨正 .爭端解決程序 .普通最惠國待遇 .國民待遇 .電影片的特殊規定 .過境運輸的自由 .反傾銷稅與平衡稅 .關稅估價 .進出口規費 .進出口手續及產地標示 .貿易法令的公布及執行 .輸入許可程序 .政府採構協定 .技術性貿易障礙 .數量上限制 .多稱織維協定 .補貼 .國營貿易事業 .逃避條款 .民用航空器貿易 .普遍化優惠制度 .烏拉圭回合展望 .我國重返總協定的意義 .我國重返總協定的因應措施
■ 自序
誠如John H. Jackson教授在其鉅著「國際經濟關係之法律問題」(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序言一開始寫道:「準備以國際經濟法規為主題的書,就如同自行進中火車車窗眺望而描繪景物──情事的快速變動每超過能描繪的程度」(Preparing a book on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gulation is like trying to describe a landscape while looking out the window of a moving train──events tend to move faster than one can describe them.),從而介紹國際經濟法主幹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規範,自亦有著相同的困難。此所以至今尚未有任何單一外文論著,可提供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規範的完整知識,更遑論中文部分。 由於我國政府已決定積極重返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惟其諸多規範尚為國內所未盡熟稔,經無法拂逆好友中國時報財經組召集人俞允之兄的好意,爰自七十七年5月23日起,每週一刊出「揭開GATT的面紗」系列,歷經五十篇結束,其間允之兄每週日傍晚。不分寒暑晴雨至寒舍取稿的苦心,實非言語所能形容。而時報文化出版企業有限公司郝總經理明義及馬編輯筱鳳,於籌畫該系列的刊印單行本。同意以構式排版與附上註解,使本文字裏行間得信而有徵,亦為作者所甚感念者。 作者於民國六十年臺大政冶研究所求學期間,親承丘師宏達的教誨。奠立鑽研國際經濟法應有的國際公法基礎,嗣蒙王教授仁安鼓勵研究國際關務台作事項,遂前往美國密西根大學追隨享譽全球的大師John H. Jackson,並修習經濟政策分析等相關課程,養成嗣後獨立研究此一領域的能力,返國先於東吳大學兼國際公法教職。未久即蒙章院長孝慈增開國際經濟法課程,藉由多年教學體驗與觀察國內制度,乃逐漸形成我國在這方面應有的理論體系,民國七十六年8月,承行政院經建會建全經社法規工作小組石參事齊平兄之命,完成「中美經貿談判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部分體現我國國際經濟法的理論架構。由此顯示。作者能就我國重行加入的角度,完整介紹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經緯萬端的規範,實為上述師長與好友提攜呵護的果實,謹藉此再申謝悃。 又本文註解的整理,承張秀明與蕭富山二君的大力協助,剪報整理與校讎。蒙陳蔚茹小姐分勞。而長達一年的系列,都利用週末時間完成,內人羅月卿女士的鼓勵支持與稚子慧欣、洪胤的體諒,無疑提供充滿溫馨與活力的寫作環境。謹於本書付梓之際,綴記以為序。
■ 書摘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緣起 設於瑞士日內瓦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古意盎然的建築物和寧靜雅緻的庭園,雖也足以使人流連,但它在主宰國際經濟規範,應該才是四十年來全球矚目的焦點。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成立,主要來自美國的推動。1934年美國制定「互惠貿易協定法」(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s Act),授權行政部門對外締結貿易協定,至1945年雖其完成三十二個貿易協定,但美國也因此體認出雙邊協定的缺點,於是期望多邊方式進行,幾乎所有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條文,在此等貿易協定中均有脈絡可尋,即屬明證。 而最重要看為美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研形成的政策,確認為防止世界貿易與經濟的災禍,必須成立世界經濟組織。例如1941年8月美國會同英國發布「大西洋憲章」(Atlantic Charter)中稱:希望達成各國在經濟方面的充分合作,俾確保全體更進一步的經濟發展,且無分國家大小、戰勝或戰敗,對其經濟繁榮所需要的原料,謀求均可在平等條件下自國際貿易途徑獲得。換言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認為金融與貿易方面的國際合作,係緊接戰後的重要目標。 因比在美國的號召下,四十四國代表於1944年7月在美國新罕布夏州的「布列敦森林」(Bretton Woods)集會,為成立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及國際復興暨發展銀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即世界銀行)起草條文,會中並確認僅就金融方面的合作將有所不足,因此建議各國政府應在減少國際貿易障礙及其他增進國際商業互惠關係的方法上,謀求達成協議。此時美國開始研擬成立「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的提案,並於次年發布該提案的草案,其中指出應納入國際貿易組織或互惠協定的事項,包括如阿抑制妨礙國際貿易的有關因素。 同年12月,美國國務院宣布已邀請其他國家進行多邊談判,俾完成多邊貿易協定。此時聯合國也成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The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期望成為推動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協調單位。1946年2月該理事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接受美國的提議,決定舉行聯合國貿易暨就業會議,俾為「國際貿易組織」研擬條文,並進行多邊談判,俾降低關稅稅率。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為執行該項決議,於1946年10月至11月在倫敦召開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議,除研擬「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外,並建議為確保關稅稅率減讓談判的效果,應有必要締簽「關稅暨貿易總協定」。這是國際上第一次出現「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名詞,當時誰也沒想到它竟成為日後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 1947年元月至2月,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在紐約舉行第二次會議,完成「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第一次草案,並認為其僅係「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架構下的一項協定,因此其有關組織性及秘書性的支援,將由「國際貿易組織」提供,換言之,當時規劃中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僅為附屬在「國際貿易組織」的法律文件,而非冀望成為一個國際經濟組織。 同年4月至10月。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在日內瓦進行第三次會議,目的在完成「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及多邊貿易談判,俾供同年年底召開的聯合國貿易暨就業會議討論。該年8月底「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正式完成,10月30日包括美國、英國、法國及我國等二十三個國家,簽署「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及「暫時適用議定書」(Protocol of Provisional Application),藉由後者的適用,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於1948年元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聯合國貿易暨就業會議如期於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哈瓦那召開,完成「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的討論,並決議設置「國際貿易組織臨時委員會」,一方面負責籌備「國際貿易組織」的行政體制,另一方面提供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秘書性服務。 隨著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於1949年及1950年積極展開第二次及第三次多邊貿易談判的同時,「國際貿易組織」成立的機會卻漸趨渺茫。導致此一情勢的逆轉者為美國國會對美國加入「國際貿易組織」未感興趣,其中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美國國會與行政部門在處理國際事務上涉及權力分配的爭議,於是藉此予以抵制,另一篇美國倡導成立龐大國際經濟組織的強烈意念,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時光的消逝而淡化。 1950年12月6日,當美國行政部門公開宣布將不提請美國國會審議美國加入「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時,多年謀求「國際貿易組織」的成立隨即煙灰飛滅。由於人們緬懷1944年集會於布列敦森林,共商成立國際經濟組織的偉大理想,因此通常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及世界銀行稱之為「布列敦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 System)。 由上述可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緣起過程異常曲折,1948年成立時僅有二十三個會員國,原僅預定附屬於「國際貿易組織」的一項貿易協定,演變迄今擁有九十六個會員國及六十一個觀察員國家,而成為目前國際上最重要的經濟組織,堪稱無心插柳柳成蔭!
■ 書摘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發展 由於原擬成立「國際貿易組織」,因此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初期機構規模甚小,惟俟「國際貿易組織」於1950年底確定不成立後,關稅暨貿易總協定領導國逐漸感到有全面檢討的必要。經1954年10月至翌年3月的會商,乃建議成立規模較「國際貿易組織」為小的「貿易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Trade Cooperation),其下僅包括「大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處」三個部門,但由於美國國會再度杯葛,該組織亦不獲成立。實際上當時美國國會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態度並不友善,例如在制定1951年貿易協定延長法(Trade Agreements Extension Act)時,尚且加入下述這段聲明:「本法的制定,不得解釋為國會對所稱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行政協定,決定或表示同意或不同意」(The enactment of this Act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determine or indicate the approval or disapproval by the Congress of the executive agreement known as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即可見一斑。惟稍過幾年美國國會已默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均存在,進而肯定它在美國國際貿易政策所扮演的角色,至1962年甚至制定貿易拓展法(Trade ExpansionAct),授權行政部門發起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第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 關稅暨貿易網協定雖然宛若早產的嬰兒,但上蒼並未註定它長不大的命運。1952年8月,經由其執行秘書(1965年3月改稱為秘書長)與聯合國秘書長的一項換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實質上成為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1960年6月設置「代表理事會」(Council of Representatives),會員國派駐代表有意參加者均為其成員.在此之前,舉凡總協定條文的解釋、會員國豁免權的給予及爭端的解決等,均由「大會」負責。「大會」於召開時,係由會員國臨時派遣高級官員出席會議,由於「代表理事會」的成立,召集會議甚為容易,逐漸成為執行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中心部門,在「代表理事會」平均每年集會九次的情形下,原先「大會」召開須歷經數個星期,已僅須數天即可閉會,用來追認「代表理事會」已決定事項及表決「代表理事會」提報事項。1965年7月暫設而於1979年改為常設的「十八人顧問團」(Consulative Group of Eighteen),由分別代表工業化會員國、集中規制經濟會員國及開發中會員國人員組成,其中代表開發中會員國者十人。該顧問團每年集會二至四次,檢討商業政策的重大問題,包括(1)根據國際貿易發展趨勢,謀求及維持符合總協定目標與原則的貿易政策;(2)預測可能妨礙國際貿易體系的突發事件,並提出因應措施;(3)就與國際貨幣基金問的調整及協調事項,向「代表理事會」提供諮詢意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在「大會」或「代表理事會」的決定下,設有若干常設與非常設的「委員會」(Committees),1979年「東京回合」所締結的各項非關稅協定,亦分別專設「委員會」,此等「委員會」的功能多有不同,無法詳予敘述。臨時性的「工作小組」(Working Parties)或「專家小組」(Panels of Experts)亦經常存在,前者負責對特定重要問題研提報告與結論,後者負責就特定會員國問的爭端提出審查、認定及建議意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為支應上述「大會」等部門的工作需要,設有「秘書處」,職員約三百人。 「秘書處」及上述許多部門的設置,均無總協定條文的根據,但在因勢利導的情形下,使原本無意為國際組織的關稅暨貿易總局協定,實際上擁有國際組織的一切特質,而成為國際社會迄今絕無僅有的異數。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於其弁言揭示:鑒於為提高會員國的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與整體穩定成長的實質所得及有效需求,促使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及增進貨物的生產與交易;期望訂定互惠與互利辦法,大幅降低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並消除國際貿易的歧視性待遇,俾達成上述目標。這段文字與其他國際組織成立時所宣稱的崇高理想,似乎並無不同,亦即雖賞心悅目,但或僅止於鏡花水月而已。 可是當面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成立時逾兩萬七千頁的談判文獻。將可發現總協定的條文,絕非雞尾酒會中杯觥交錯的寒喧話語,而是其法律義務精確到擬加入者莫不詳加思量。簡言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即在謀求降低會員國間關稅與非關稅的貿易障礙。總協定的第一回合談判為1947年締簽同時,第二、三回合分別在1949、50年,第四回合為1956年,第五回合自1960年至六一年,第六回合自1963年至六七年,第七回合自1973年至79年。經過七次多邊貿易談判,總協定於降低關稅障礙的成效斐然。以美國為例,1930年代為對抗經濟大恐慌的報復性保護主義,應稅進口貨物平均從價稅率高達53%,全部進口貨物平均從價稅率為18%,總協定成立後至第四回合結束時,此二者比率分別為25%及 9 %,於第六回合後,各降至 12%及 7 %,俟第七回合結束時,分別為8.3%及6.2%,1987年於依該回合減讓計畫完全執行後,此二者又各降至5.8%及4.3%,充分顯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在協調會員國減讓,俾降低關稅對貿易障礙的豐碩成果。 至於在非關稅事項方面,總協定於1948年成立時亦頗具規模,包括:普遍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過境運輸自由、反傾銷及平衡稅、關稅估價、進出口規費及手紋、產地標示、數量上限制的普遍禁止及例外允許、補貼及國營貿易事業等規範。之後並逐漸強化,例如1966年增訂第四章「貿易及發展」,1971年建立「普遍化優惠制度」(GSP)。第七回合除達成政府採購、技術性貿易障礙及標準、輸入許可程序等多項協定外,並強化反傾銷稅、平衡稅、補貼及關稅估價等規範,堪稱粲然大備。1986年10月總協定會員國主管貿易部長於烏拉圭集會,決定展開另一回合多邊貿易談判,其議程包括關稅減讓外,並將謀求非關稅規範的進一步健全。該回合(烏拉圭回合)預定四年內完成,其將為總協定增添若干重要規範,實可預卜。由上述可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所以能規範全世界約百分之九十的貿易量,實非倖致。
■ 書摘
我國參與的經過與評析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為美國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推動的產物,已如前述。從而在當時為美國盟友的我國,當然被美國邀約共襄盛舉,因此1947年10月30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締簽時,我國即為其創始會員國,並於翌年5月21日完成正式簽署。惟於1949年因大陸淪陷,政府播遷來台,美國以中共實際控制大陸,我國無法履行總協定義務,擬於1950年2月在日內瓦召開的會員國大會中,提議停止對我國適用協定稅率。我國鑒於總協定中我國出口所受的關稅減讓皆為大陸輸出品,且當時我國出口量值甚少,所受實益有限,經商得美國同意,由我國於1950年3月向聯合國秘書長聲明退出總協定,並自同年5月5日起生效。此後國內雖偶有重行加入總協定之議,但鑒於當時我國為適應經濟發展及政府收入,已採取多項與總協定規範相違反的措施,無法及時取消,同時鑒於我國貿易量值仍小,於國際地位微弱,縱使加入亦難展現發言權,致使未有重行加入的具體行動。惟於1965年3月,我國獲准以觀察員身分再度參與總協定活動,觀察員雖可應邀出席總協定的若干會議。但因非為會員國,不承擔總協定所規定的義務,相對亦無參與表決的權利;1971年10月我國因代表權問題被迫退出聯合國,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由於實質上已屬聯合國專門機構,乃如同其他聯合國專門機構作法,撤銷我國觀察員資格。由上述我國參與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經過。應可充分了解目前我國擬重返該組織並非已無窒礙。固然我國因持續高度的經濟成長,已躍居世界第十三大貿易國,從而我國在國際上的經濟實力,顯非1971年時所可比擬,此為目前我國重返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最大助力、但由於中共仍繼續孤立我國,因此迄今國際政治情勢尚未見改善,且這段期間內,美、日等主要國家又相繼與我斷交,當今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九十六個會員國中,與我國有外交關係者實屈指可數,加上中共於1984年底獲准成為觀察員,並已提出會員國的申請,此等則為我國欲重返該組織所需面對的難題。又我國於1947年成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創始會員國,是否為正確的決策,亦頗值檢討。按在同時締簽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暫時適用議定書規定:締約國自1948年1月一日起,應完全履行總協定第一部分及第三部分的規定,至於第二部分,應就與其在1947年10月30日,所既有法律不相牴觸的最大程度予以履行(to the fullest extent not inconsistent with existing legislation)。總協定第二部分包括:國民待遇、反傾銷稅與平衡稅、數量上限制的禁止等二十一條極為重要的條文,為當時條文總數(三十五條)的百分之六十,目的雖在消除締約國須於極短時間內修正國內法律與總協定牴觸部分的困難,俾增進簽署為會員國的意願,使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得順利完成;但此項規定卻形成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應履行總協定義務的顯欠公平。由於經濟先進的國家必然是法律先進的國家,如以美國為例,反傾銷稅法及關稅估價分別於1921年及1930年即已妥適建立,而平衡稅法甚至形成於一八九七年。在上述暫時適用議定書的庇護下,美國雖為總協定的創始會員國,但無須遵守與該等法律相牴觸的部分。亦即美國並非百分之百承受總協定的規定,而實際上美國至1979年東京回合後始修正該等法律,總算完全承受總協定的規範。反觀1947年時的我國,經濟的落後亦同步顯示法律的落後,當時國內並無相對於總協定規定事項的法律,從而自無與總協定相牴觸的既有法律可言,於上述暫時適用議定書的詮釋下,我國當一加入即承受總協定百分之百的義務。由以上說明,筆者認為我國1947年的加入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可謂因誤解而結合。至於1950年的退出,則為因了解而分開。此一歷程亦昭示我們:即使我國重返該組織並無外交上的困難,仍有必要審慎分析對我的衝擊及安擬因應措施。要不然何以至今多達六十一個開發中國家,雖無類似我國的外交上難題,卻僅願為觀察員而不要加入為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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