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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例解勞動基準法
作者:
吳奎新
分類:
軍政•法律
/
法律
叢書系列:
出版社:
永然文化
出版日期:1999/2/1
ISBN:9579584680
書籍編號:bk0003044
定價:
350
元
優惠價:
79
折
27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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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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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一)工資的涵義 工資,簡單的說就是勞動所換得報酬之內容。我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將工資定義 為:「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 實務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是知,工資不僅指基 本工資,尚包括其他各種給付,唯給付種類甚多,為求其一致,應有依循標準,一般言,具 備工資要件有二個,即是「工資應為勞動之對價」、「工資應是經常性給予」。 1.勞動之對價:指雇主對勞工因提供勞動而給付之報酬,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謂「勞工 因工作而獲得報酬」即指此意。須注意者,乃本處所指勞動,僅限於勞工基於勞動契約而在 雇主指揮管理下所進行之勞動,因此工資應具有二個特性,一為「對勞動對價之支付」;一 為「雇主對勞工之支付」。故如雇主所支付者為恩惠性給與,如結婚喪事之賀禮、奠儀錢、 或提供勞工住宿之福利,或實報實銷之差旅費等等,均非勞動之對價,即不得計入「工資」 內;又如顧客賞給服務生之小費,因其非屬雇主之支付,亦不得計入「工資」中。 2.經常性之給付:經常性給付指勞動契約存續中,按日、按月、甚至按年皆可預期之所 得;簡單的說,即到某一時點即可獲得該報酬。唯此種解釋乃具有不確定概念,勞動基準法 為明確起見,於施行細則中以除外條款來規定所謂「經常性之給付」。依施行細則第十條規 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 料物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交際費、夜點費及誤餐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由於施行細則採除外規定,所以除上列舉以外之其他名目給與,只要有可期待而固定者 均可歸入工資範圍內。目前勞委會及實務見解,將延長工資(加班費)、全勤獎金、現金給 付之伙食費等,均認為是工資一部分,這種因除外規定所產生認定給付種類,在理論上有此 給付種類與工資特質並非一致,例如加班費,乃受加班機會之有無而有不同之影響,因此是 否可認為係經常性給與,恐有疑義。 但若雇主以獎金、生產獎金等名目作為給與,卻是每月(或固定一時間)均固定發放, 此種顯為經常性給與,並不因屬獎金名目而不列入工資計算範圍。 另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74)台內勞字第二九四三七四號函,認為計算平均工資 時,應將特別休假工資列入一併計算,其理由係因施行細則中未將其排除在工資之外,故應 將其列入工資中一併計算。依此解釋函精神,則其他之例假日(即每七日應有一日之休息) 或紀念節慶日等,均應計入工資內。按例假日、節慶休假日、特別休假日其工資依勞動基準 法規定應由雇主照給,故計入工資範圍自屬恰當。但如該等時日不休假而加班所加發之工資 ,其與延長工時之加班費一樣,均因機會之有無而定,顯具不確定因素,應非經常性給與, 自不應將加發之工資計入平均工資內。唯目前勞委會及實務均將其計入平均工資內。 又諸如不休假獎金(不包括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之工資),春節加班費 等,因皆為臨時性之勞動,與經常性之給與有間,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內,七十四年司法院 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七期討論結果,認為不應計入工資而作為退休金或資遺費之基數,其所持 見解,亦與筆者相同。
■ 自序
勞動基準法頒布實施,在我國勞動立法史上,可說是一劃時代法律,有人說它啟迪了勞 工意識,維護勞工尊嚴,更風起雲湧般的改變企業的體質,面對另一個起飛的時代;但有人 亦云勞基法以超前立法,未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斲殺了企業生機,引起勞資爭議,破壞 勞資倫理,使得企業外走。總之,成也勞基法、敗也勞基法,到現在它仍是「毀譽參半」, 問題重重。 筆者有幸於學校時即與勞基法接觸,退伍進入永然法律事務所後,更因李永然大律師的 鼓勵而能專門研究摸索,並從實例中學習。進入企業內,使筆者有機會深入了解事業之人資 管理、勞資相處及爭議問題、工會運作等等,但了解愈深,更體認到廣大勞工對勞基法是如 此不甚了解,也知道勞基法在現行上確有許多窒礙難行之處。 筆者不揣譾陋,發之為文,冀望勞資雙方能透過本書而對本身權益更加了解,使雙方在 遊戲規則下達到勞資和諧,共創事業的目的。在編排上,因為筆者深以為精簡之法律條文, 唯有透過案例、事實之發生,才能透澈法條精髓,因此本書不採法條闡述方式,而以實例引 導,使一般讀者易讀易懂,並於每篇文章後記中對於現行勞基法窒礙難行之處提出修正拙見 ,或為良心建議。但因筆者學識尚淺,所見粗陋難免,其有謬誤之處,尚祈先進前輩文吝批 評指正。另本書承蒙李永然大律師之鼓勵,永然出版社人員之緊迫催促,南僑法務室同仁支 持及內人何秀華校對,使得本書得以付梓,在此併銘致謝。
■ 作者簡介
吳奎新律師 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 律師高考及格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曾任:永然法律事務所法務組長 南僑關係企業法務室副主任 現任:景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頁數:3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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